日常防火管理制度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指挥中心。跟班矿长应依照矿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和机运管理中心主任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3、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5、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6、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进行喷雾。7、井下移动变压器、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沙箱。8、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多功能气体测定器,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9、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