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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9923 上传时间:2022-03-3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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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 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第三条 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并如实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见附件 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

2、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通过现场检查

3、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第六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第七条 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轻度缺陷()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第八条 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 1 次;(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 2 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 2 处时,全部检查;(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 20 处时,如果抽查的 2 处中有 1 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 4 处。第九条 子项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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