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职责。一、共同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中,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
2、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五)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六)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七)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八)每年 1 月 10 前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九)完成区政府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
3、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区的消防工作。具体工作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一)组织制定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二)综合研判全区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三)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四)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六)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落实消防工作职
4、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七)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三、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各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区委组织部:将消防工作纳入科级干部任职考核内容,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二)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三)团区委: 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活动内容,积极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依托少年军校等单位,定期开展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主
5、题的自护营、夏令营、消防团、消防教育示范评选等系列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四)区妇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家庭教育工作中,纳入全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万家活动,全面提高妇女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五)区发改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督促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 把消防安全纳入新建、 改建、 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安排消防
6、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六)区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调查处理上述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七)区安监局: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 易爆、 火灾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