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各单位仓库贮存着大量产品,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
2、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五条 各单位仓库都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二、保管员职责: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
3、意见。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第六条 各单位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第七条 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第八条 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