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气焊放火制度1、无焊割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未经办理防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3、凡属一、二、三级防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防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是否安全不得焊割。5、各处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取的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很个。9、焊接时,焊件和配合人员没有采取防止触电、高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时,不准焊割。10、施焊现场的 10 米范围内,堆放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时,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