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
2、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第四条 职责划分(一)部门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二)相关人员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3、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2、动火操作人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4、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 动火证的办理(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 ,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三) 动火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四) 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 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第六条 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 ,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第七条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 48 小时;(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 72 小时;(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