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 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
2、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 党支部)、 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
3、服从安全管理。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 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
4、)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第十二条 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 后勤部门的单位, 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
5、施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
6、作措施。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 出现影响安全的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