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用电及照明安全技术规定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五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根据 JGJ46-2005 规范的要求,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4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属于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定为每月一次。对于
2、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证手续。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材料;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 定期检(复)查表;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6 施工范围内部分与外电线路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应编制外电防护方案,经所属电力部门审批合格后规范实施;严禁在与外电线路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范围内,未采取有效外电防护措施时施工作业。7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的超规定垂直下方施工
3、,不得在高、低压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8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8 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 kV35-110 kV154-220 kV330-500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9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进行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9 规定。表 9 起重机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
4、全距离电压(kV)1035110220330500 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 (m) 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 (m) 1.52.03.54.06.07.08.510 在建工程 (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必须采取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防护设施架设作业,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负责监护。11 在建工程 (含脚手架具) 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实施防护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施工位置等措施。12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施工
5、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的倾斜、悬倒。13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的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14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15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16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17 保护零线(PE)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采用绿/黄双色线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与重
6、复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绝缘多股铜芯线,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且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18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19 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20 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 21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22 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照表 22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 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表 2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地区年平均暴雨日(天)机械设备高度(m)155015, 403240, 902090 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1223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 (接闪器) 长度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