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提高热工设备消缺质量,努力实现热工设备零缺陷运行,保障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设备缺陷管理。本制度所指的设备缺陷指设备出现了性能、零部件或能耗偏离原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状态。3 规定和程序 3.1 规定 3.1.1 设备缺陷管理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消除”的原则。3.1.2 检修专责人须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巡回检查质量。及时在 ERP 系统查阅设备缺陷通知单。设备缺陷消除工作须做到及时、正确、安全、优质。3.2 程序 3.2.1 缺陷分类:3.2.1.1零
2、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指危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停炉、甚至全厂停电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3.2.1.2 一类缺陷:指威胁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按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3.2.1.3 二类缺陷:指无备用设备,暂不影响机组运行,但对机组或设备安全经济性有一定的损害,且需对系统进行隔离或需停机停炉后才能消除的缺陷。3.2.1.4 三类缺陷:指热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
3、出力或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3.2.1.5 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 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的缺陷, 包括: 建、 构筑物(门窗,给排水、屋顶、地面等) 、设备标牌、保温油漆等缺陷。3.2.2 消缺时间限定 3.2.2.1 零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 6 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且须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至合格。3.2.2.2 一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 12 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且须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至合格。3.2.2.3 二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及时进行处理至合格。3.2.2.4
4、 三类缺陷不涉及停机的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安排处理至合格;需停机才能处理的缺陷,应在机组第一次停役时安排处理至合格。3.2.2.5 四类缺陷如不涉及生产设备,应按照流程尽快处理,原则上不超过 72 小时,对涉及生产设备的缺陷,参照三类缺陷执行。3.2.2.6 以上消缺时间计算公式为:缺陷的创建时间-消缺工单完成时间。消缺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缺陷将根据具体环节的时间进行考核,具体如下:白天时间段缺陷,每个缺陷环节响应时间超过 2 小时的,考核责任部门;夜班时间段缺陷,响应时间从白天工作时间算,往后推两小时,考核责任部门。3.2.3 缺陷发现部门有关人员在日常设备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并核实
5、无误后,须及时在 ERP中办理工单、工作票进行消缺。3.2.4 缺陷的确认、设备停运及缺陷处理3.2.4.1 各班组在收到缺陷确认通知时,应认真、仔细的查看缺陷内容,杜绝随意退回、作废缺陷;经现场确认不是设备缺陷的缺陷单应选择“作废”;缺陷描述不清楚或责任部门错误的缺陷应选择退回。在退回、作废设备缺陷时必须填写原因,运行人员接班后要及时查看上班被“退回”的缺陷,并及时更改,重新提交。检修人员与运行人员对缺陷责任部门有争议的,由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进行仲裁。3.2.4.2 各班组在缺陷确认后,要及时创建消缺工单,原则上现场任何消缺工作都必须有消缺工单和工作票;重大、紧急缺陷、夜间消缺视情况可先行消
6、缺,后补工单。3.2.4.3 消缺工作涉及到运行设备的,应在创建消缺工单时进行停复役工作的申请,只有在停复役申请批复后才可进行后续消缺工作。3.2.4.4 对不能明显判断为设备缺陷时,应该确认后开工单、工作票进行缺陷的确认;对缺陷确认产生推诿的,由生技部专工进行仲裁,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考核。3.2.4.5 凡不具备处理条件的二、三、四类设备缺陷,部门须组织检修力量做好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备品备件,在 ERP 系统中注明暂时不能消除的原因。3.2.4.8 缺陷处理时间延长,汇报当值值长,由当值值长申请相关领导批准。3.2.5 设备缺陷消除验收和投运 3.2.5.1 三、四类缺陷一般可由运行人员组织验收。3.2.5.2消缺工单的工作票终结后,联系运行人员要及时对消缺工单进行验收,验收后,工单负责人要及时将工单完成。对运行部门验收与检修部门消缺产生分歧的,由生技部专业专工进行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将缺陷闭环并进行考核。3.2.5.4 涉及到设备停复役的消缺工作,在消缺工作结束后,消缺工单负责人应在 ERP 系统中填写竣工信息,将停复役申请单闭环。3.2.6 设备缺陷分析和统计 3.2.6.1 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