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程为了规范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对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安装和使用,特制订如下的管理规定:一、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使用,由技术部门负责审批。凡因生产、工作或工程需要架设的临时用电线路,电压在 380V 以下,使用期在一个月以内的, 均应由使用单位和架设部门填写“临时线路装置申请表”, 设备动力部门根据其使用负荷及线路规格等情况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如设备调试需短时拉接临时线的也应口头报告设备动力部门批准后,方可拉接。用后应马上拆除。二、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施工, 必须符合有关用电临时线路和安装标准,并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安装。临时线应采用四芯或五芯的橡套软线,线路应布置整齐。三、 临时用电线路应满足基本的安全要求,其长度一般不宜超过 10 米,离地面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2.5 米。有关设备应采取保护接零(接地)或其他安全措施。临时架空线长度不得超过 500 米。离地高度不应小于 4-5 米,与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导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2 米,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30 天。使用完毕后由原架设部门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逾期不拆除的,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未经申请批准安装和安装不合格或到期的临时线路,主管安技部门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四、临时用电线路应按用电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