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规范农电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等法律、法规、规程,特制定本规定。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2、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1.3 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1.4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6 兼营发电业务或控股发电企业的县供电企业,对发电部分的事故调查可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1.7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
3、据。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农电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客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包括在
4、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
5、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
6、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 进变电所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发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 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监督部门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伤害”。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电力生产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