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应加强管理,依法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1 第 84 号,特制定本规定。二、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接受安全防火领导。组织制定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检查制度。指定防火责任人,逐级明确职责,实施奖惩制度。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养,消除火灾隐患。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三、消防监督员职责:按入场凭据规定检查进场的生产资料时,要做到“六查”-查包装件数、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货物入场后应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调换、防霉变质、防虫注鼠咬、防残损、防近期失效。货物出场时做到“
2、六查、六对、一交待”-查场别、查印鉴、查开票日期;对编号、对品名、对规格、对等级、对数量、对单位;向提货人交待清楚,做到帐物相符。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两禁止”-勤整理、勤打扫、勤检查、勤清理;禁止带入火种,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服从上级的安全防火管理,积极落实防火责任制。四、消防安全防火规定:物品入场前应有专人检查,在确保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场。入场物品要分类码放整齐,且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垛距不少于 100-200 公分,墙距不少于 30- 50 公分,顶距不少于 30 公分,灯具不少于 50公分。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放,应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场内电器设备应由施工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等,不安装 60 瓦以上的灯泡,并安装防爆罩;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场房内严禁私拉电线,并在工作结后,立即切断电源。在电器设备周围和空架线下方严禁堆放物品。要保持场内的整洁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装箱盒,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场内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严禁堆放物品。场房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存放物品和杂物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