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1.2 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1.3 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1.4 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
2、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1.5 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2.相关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5供电营业规则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安全隐患的确认4.1 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4.1.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4.1.2 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4.1.3 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 500 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3、作业。4.1.4 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4.1.5 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4.1.6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 米的范围内放风筝;4.1.7 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4.1.8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4.1.9 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4.1.10 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4.2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5.1 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5.2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5.3 现
4、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5.3.1 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 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5.3.3 报警(拨打 110 报警电话) ;5.3.4 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5.3.5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5.3.6 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5.3.7 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5.3.8 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5.4 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5.4.1 现场有大量易燃
5、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5.4.2 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5.4.3 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5.3.4 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5.3.5 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5.5 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5.6 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
6、调处理。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6.1 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6.2 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6.3 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6.4 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 运行单位应填写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 ,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6.5 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6.5.1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6.5.2 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6.5.3 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6.5.4 报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