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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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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4428 上传时间:2022-04-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9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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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

2、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 168 小时或 7224 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电力

3、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八条 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

4、选入专家库。第九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 3 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第十一条 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 ,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12人。第十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

5、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第十四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 30 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

6、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 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 30 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 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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