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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4545 上传时间:2022-04-0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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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

2、、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厂长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成 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

3、室设在安监部) ,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

4、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 3 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第三章 分

5、级分类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一)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

6、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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