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概述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第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
2、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 司机守则;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制度;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
3、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第七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 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 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
4、手续,并报本单位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塔吊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落实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塔吊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一、塔吊的采购、租赁(一)施工单位1、购买塔吊,必须购买合法厂家的产品,产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并存放工地以备检查。2、租用塔吊,必须租用有合法租赁资格企业的塔吊,并与租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塔
5、吊应运转良好,资料齐全。(二)产权单位1、应当配备相应的塔吊检测设备,对塔吊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塔吊出租单位对出租时的塔吊安全性能负全责。2、出租时应出具塔吊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塔吊的维修、技术改造记录以及检测合格证明等技术管理资料。3、出租的塔吊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定期参加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及时维护,确保塔吊正常运转。二、塔吊拆装(一)施工单位1、对拆装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严禁招用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拆装塔吊。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拆装单位编制的专项拆装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批。3、企业的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应对拆装
6、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做好记录。4、 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应对安装的塔吊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人对验收质量承担责任。5、塔吊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施工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拆装单位1、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拆装施工方案,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2、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拆装作业人员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现场设置明显警戒区,并对拆装进行全过程监管。3、现场拆装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技术负责人参加已装塔吊的联合验收。 三、塔吊使用(一)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持证的塔吊司机、信号工和起重工,加强教育培训。塔吊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严禁违章作业。2、塔吊司机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塔吊的运转记录,每天向安全员汇报运转情况,不得超时和带病操作塔吊。3、信号工要配备对讲机、指挥旗、哨子等指挥工具,认真观察吊物的运行路径及旋转范围,并进行有效指挥。4、起重工必须确保吊物不超重,绑扎科学、牢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