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 1总则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伤害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起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起重机械:指各类电动起重机、电葫芦、升降机、卷扬机和电梯等。起重机具:指手拉葫芦、千斤顶、滑轮、卡扣、吊环、钢丝绳扣、棕绳等。1.3 起重设备由设备所属车间使用、维护、检修、购置,生技科负责管理,安监科负责安全监督。对起重设备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否则,不准继续使用。使用车间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有起重设备停用单、有就地停电、有停用标识),对修复后的应经
2、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1.4 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1.5 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1.6 起重设备实施全员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映举报给生技科、安监科,举报电话为 4040、4050,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实情况,以及时予以处理。对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2 2起重设备的购置、安装与
3、检修起重设备的购置、安装与检修2.1 起重机械、起重机具应购置由劳动部门认证的专业厂家的产品,起重机械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起重机具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2 起重机械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证的)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起重机具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车间、生技科同意方可维修。2.3 需委托外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时,由车间提出申请,经技术科报厂部批准后实施。委托的外施工队必须有省
4、、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认证的单位承担。跨省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许可证书。2.4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完成如下工作方可开工:2.4.1 将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4.2 有经生技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技术方案。2.4.3 有经安监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组织、安全措施、安全资质文本。2.4.3 有签订的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相关车间的安全技术交底。2.4.4 施工单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使用安全用具、电动工具、起重机具经检验合格。2.5
5、在完成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后,首先经施工(车间)单位自检合格,并向生技科提交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及技术自检报告、向安监科提交安全(装置等)自检报告。2.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后的检验:各有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对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械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发放牌照和准用证后,方准使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正式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具维修维修后的检验:各有
6、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具的使用单位、检验班组对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2.7 起重设备自制或改造2.7.1 一般起重设备不应随意自制或改造。随意改动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责任人承担。2.7.2 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上报生技科、安监科,经厂长审核后,然后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审批手续。2.7.3 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具如:吊兰、手拉葫芦等,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所在车间审定后,上报生技科、安监科,履行审批手续。2.7.4 自制或改造起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3 3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3.13.1 对使用(维修)单位的要求对使用(维修)单位的要求3.1.1 起重机械应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电梯使用须知2.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4.起重机械作业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