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确保井下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杜绝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职责范围第 1 条机电队是本 矿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第 2 条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 、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第 3 条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第 4 条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
2、电缆、必须经 机电队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第 5 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 1%)内进行检修作业。第 6 条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 必须要有正规设计; 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第 7 条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
3、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第 8 条局部通风机、 风电闭锁、 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二、管理规定第 9 条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绝缘层无破裂。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缆线挂整齐。硐室设备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安装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第 10 条矿井
4、机械、电气设备不分地面和井下实行挂牌管理制,每台设备责任到人,井下设备每天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配合使用单位电工检查一遍,杜绝失爆设备运转,发现设备失爆,立即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要求限期整改。第 11 条调度室、 机电队, 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分管供电技术员负责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修改、更换,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区长审定一次,每季报送生产管理、机电副总矿长一份。第 12 条掘进迎头的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安设更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方能组织实施。第 13 条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用电申请手续,由施
5、工单位提前申请,绘制供电示意图,报 机电队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变更,禁止井下乱搭乱接现象。第 14 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禁止超负荷,带故障运行;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使用,由维修电工和操作人员进行监护管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 15 条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馈电设备、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设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每月由 机电队的分管技术员负责组织检查校核一次。第 16 条井下低压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每季由 机电队的分管技术员负责全面计算、校核、检查、整定一
6、次,当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整定值。第 17 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馈电线漏电的检漏装置,必须每天定时对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发现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检漏装置每半年升井更换检修一次,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月由 机电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一次人工最远点漏电接地试验。第 18 条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第 19 条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采掘、运输、装载机械、钻机、电钻等的橡套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造成损伤,每班生产前由司机(电缆看护工)和机电维修工对橡套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才能生产。第 20 条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与工作面的运输机应装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机闭锁装置,转载机与破碎机应装设电气闭锁装置,在工作面机头处设置急停按钮,保证特殊情况下能立即停转载机、破碎机。第 21 条井下 36V 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构架等,都必须安设保护接地,由 机电队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