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设备安全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防止起重设备事故发生。第二条起重设备指行车、电动葫芦、导链、抓斗。第三条起重设备检修和检查1、业务主管部门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3、每月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起重设备安全检查。4、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主要部件以及安全装置必须符合规定,并完好使用。5、每天使用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6、经检查发现其中设备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7、使用倒链不得采用管线、电缆、运行种设备作锚点。8、厂每季度度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
2、按规定制定起重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员对起重安全使用和设施完好负责。第五条起重设备的使用1、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起重物必须捆绑牢固,经检查确认方可起吊。3、起吊物件前必须设立警戒,禁止起吊物下行人。4、指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5、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发生口令,起吊司机严格按指挥人员信号操作。6、严格执行起吊“十不吊”规定。7、严禁斜拉歪吊,多人工作时应 1 人统一指挥。8、工作时,严禁检修起重机各部位。9、起吊指挥信号必须符合标准,严禁多人指挥。第六条违反下列规定按厂有关规定处罚1、无证上岗作业者。2、无安全防护装置作业者。3、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带病作业者。4、无专人指挥,未设安全警戒作业者。5、违反起重十不吊规定者。6、安全整改指令期限未整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