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 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3.3 锅炉使用前检查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2、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3.4 启动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3.5 运行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3.6 停止运行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3.7 紧急停止运行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3.7.3
3、 安全阀全部失效;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 以防毒、 防火、 防爆。 同时测定
4、含氧量, 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 18%-23%。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 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 36V 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 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3.12.1 锅炉出厂资料;3.1
5、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
6、,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3.18 定期检验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