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4、程序4.1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4.1.1 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 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4.1.3 起重机械作业;.1.4 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4.1.5 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4.1.6 制冷作业;4.1.7 液化气充装作业。4.2 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4.3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
2、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操作证”) ,方可独立作业。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4.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4.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4.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 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4.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4.9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