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二)有机热载体炉。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第三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 ,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
2、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五条 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
3、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办法第八条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 )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 ;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 (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 )的要求进行检查。监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九条 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 类一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
4、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B 类一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邮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伯予以签字。C 类一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
5、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员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第十四条 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颂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第十六条 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