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 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 0.1MPa(
2、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 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 0.025 立方米;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2
3、.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3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4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c 耐压试验每 10 年至少一次。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
4、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2.8 使用锅炉、 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 风电场)、 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
5、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 0.5 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3.4 起重机械
6、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 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 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