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 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术语瓶装气体的分类按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 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5管理要求或规范 5.1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2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a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b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c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d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3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d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