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GB50444-2008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
2、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附录 C2 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维修和报废的依据维修和报废的依据 1 1 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GB50444-2008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
3、、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修。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3+13+1、5+25+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维修和报废的依据维修和报废的依据 2 2 是灭火器维修是灭火器维修 XF95-2015XF95-2015维修service;servicing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灭火器用户应按灭火器用户应按 GB
4、GB 5044450444 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经 维 修 灭 火 器 按 照 灭 火 器 维 修 ( GA95-2015) 的 制 定 标 准在 瓶 体 加 贴 维 修 合 格 证 , 合 格 证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1.维 修 编 号 ;维 修 编 号 ;2.2.维 修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和 维 检 人 员 盖 章 ;维 修 企 业 的 负 责
5、 人 和 维 检 人 员 盖 章 ;3.3.灭 火 器 总 质 量 ;灭 火 器 总 质 量 ;4.4.维 修 日 期 ;维 修 日 期 ;5.5.维 修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 不 应 随 意 添 加 灭 火 器 维 修 有 效 期 。维 修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 不 应 随 意 添 加 灭 火 器 维 修 有 效 期 。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1 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b) 干粉灭火器10 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
6、10 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灭 火 器 筒 体 上 面 的 钢 印 是 它 的 出 厂 日 期 。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 6.5.2 的要求;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3 3、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 条规定:“需维修需维修、报废的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