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2.广泛开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认识;3.采取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防止和消灭职业病及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4.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者免受尘毒以及其他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危害;5.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6.贯穿劳逸结合的方针,安排好员工劳动和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休
2、息时间;7.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8.施工现场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 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9.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10.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11.加强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忽视劳动保护工作的行为,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及使改进工作条件;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