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职业卫生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 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