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一、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二、 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三、 监测项目和频次1、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 ,井下每月测定 2 次,井上每月测定 1 次;2、 呼吸性粉尘
2、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 ,每月测定 1 次;3、 工班个体呼吸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 个;4、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碳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 1 次;5、 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一次;6、 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测定一次;7、 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 1 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四、 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 监测的布点;2、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3、 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五、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