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二、公司应当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三、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四、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五、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六、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七、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八、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