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暂行规定一、罚则: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罚款 20100 元,情况严重的,罚款 2002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2 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1.3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1.4 擅自改变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1.5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的;1.6 未经项目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
2、;1.8 擅自带未满 16 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1.9 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1.10 在宿舍区进行大声喧哗、吵架、斗殴、赌博、酗酒的;1.2 损害公物,擅自移动宿舍区铺位的,擅自损坏、拆除、改装宿舍区床铺、桌子、椅子及其他设备设施的;1.12 不服从管理,拒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1.13 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1.14 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1.15 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
3、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1.16 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队) (班、队长)罚款20500 元,情节严重的, 罚款 1000 元10000 元, 情节特别恶劣的, 应清通出场, 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2.1 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2.2 项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2.3 变动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2.4 苛扣本班组工人工资,不及时处理工人纠纷引发事故或不良影响的;2.5
4、每周三次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2.6 唆使、威胁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动、纵容工人闹事的;2.7 不服从项目管理的;2.8 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2.9 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人工挖孔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2.10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 未与项目签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责任合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的;2.2 未做到落手清的;2.12 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2.13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14 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项目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2.15 不及时提交本
5、班组兼 (专) 职安全员、 治安消防员名单及其它资料的。2.16 因违章指挥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班组成员罚款100030000 元,班组(队)长罚款 500050000 元,并由班组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二、奖则: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 1001000元的奖励;1.1 模范遵守项目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1.2 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排除、制止或报告的;1.3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人员及保护现场的;1.4 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可以给予 200500元的奖励。2.1 季度或整个施工过程(不满季度的)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劳务手续健全、每月评分季平均分达 220 分以上(含 220 分)的;2.2 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2.3 整个施工过程中,未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合同的;2.4 项目认定的其它情况。三、奖罚兑现:3.1 将罚数额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奖励通知单”或“违章罚款单”, 每月与劳务决算书一起报送和兑现。本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