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施工现场安全奖罚暂行规定一、罚则: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罚款 20100 元,情况严重的,罚款 2002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2 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1.3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1.4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1.5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的;1.6 未经项目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1.8 擅自带未满 1
2、6 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1.9 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1.10 在宿舍区进行大声喧哗、吵架、斗殴、赌博、酗酒的;1.11 损害公物,擅自移动宿舍区铺位的,擅自损坏、拆除、改装宿舍区床铺、桌子、椅子及其他设备设施的;1.12 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1.13 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1.14 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1.15 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1.16 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队) (班队长)罚款20500 元,情节严重的,罚款 1000 元5000 元,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清通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2.1 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2.2 项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2.3 变动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2.4 苛扣本班组工人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