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条 成立隐患排查整改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1、掌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范围,落实责任人;2、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3、加强观察和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详细记录。第二条 隐患鉴定、评估、整改资金由学校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或隐患管理单位给予支持。第三条 隐患整改完毕之前,应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撤出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四条 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立即申报有关部门验收,并报有关部门销案。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1、对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督促协助责任人进行整改;2、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整改资金;3、督促、责令隐患限期整改或暂停产、停业整改。第七条 整改资金专款专用,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凡挪作它用或未及时用于隐患整改的,学校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对存在的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上报和整改。第九条 对造成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严格追究责任。第十条 对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 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