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自己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 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 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条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第四条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总务处备案并进行整
2、修。第五条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第六条学校总务处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第七条 排查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 不能有任何疏漏, 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第十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