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2011.12.31,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2016.7.2,201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2017.11.4,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2、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 职业病含义,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引起 的疾病,第二条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制定、调整 并公布,2013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大类132种,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实行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负责,机 制,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
3、利,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七条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事宜,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第八条 关于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
4、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应 当,应 当,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5、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 实 施,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应 当,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 当,第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应 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对防治职业病成
6、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应 当,第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第十五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还应符合,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 当,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