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规章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检查室及操作室必须严格、 定期接受国家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4.检查前确认检查室防护门已完全关闭并反锁。5.使用各种成像参数,以减少曝光量。6.受到辐射的医务人员,除登记其姓名、受照射日期及照射次数以及使用的放射诊断技术外, 应定期查血至正常为止; 必要时应暂时脱离射线环境。7.一般情况下,患者性腺及射线敏感器官屏蔽。8.室内除放置必要的配套设备外,不得放置任何其它杂物。9. 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