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院的领导下,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指示、条例、决议和规定。3、抓好厂房、办公室、库房、居民区的防火和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避免事故的发生。4、抓好房屋的修缮和危房的改造,确保雨季防洪的安全。5、抓好生产和生活供水、供电、供气、职工医疗保健、防盗、防毒、防暑降温、防治职业病等安全管理工作。6、定期领导组织职业病体检,并采取相应的医疗保健措施。7、参加审查新建、大修生产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设计和安全措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8、对发生的人身事故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定期组织对工伤进行医务鉴定。9、定期主持召开修建专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10、组织对分管单位安全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