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1、制定实施年度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2、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并备样,按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录并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检的权利。5、接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并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申请单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