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2、依据: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门店经营管理的全过程4、责任人:门店全体员工5、内容: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5.2 药品应按批号先后顺序陈列,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5.3 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5.4 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 9 个月的药品。5.5 近效期药品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应设置自动报警程序,实行动态监控,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管科和业务部门。5.6 有效期不到 12 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 不得验收入店。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申请并说明。5.7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必要是须经顾客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