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1、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护理部由医疗安全兼职人员集中处置。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3、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县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公司(垃圾厂)集中处置。4、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必须由院长批准,交护理部由医疗安全兼职人员集中处置。5、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7、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2000 元的罚款。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10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