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属医院职业安全监测制度为做好医院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临床医技部门。二、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 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
2、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三、职责(一)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二)人事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三)各临床医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四)
3、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一)职能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二)各临床医技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医护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对合同制、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三)各临床医技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四) 各临床医技部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五)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六)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七) 各临床医技部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