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制度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队伍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资格证书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未经批准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超过半年时间未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抽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三、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清洗消毒,凡委托无资质的清洗消毒队伍开展清洗业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四、未经城市供水部门许可,二次供水清洗消毒队伍不得随意启闭供水管网(水表前)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