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一、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粮食局 2008 年目标考核满分 200 分,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详见2008 年度全省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 2008 年度粮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比照省局关于实施全省粮食工作目标考核的意见(皖粮人200258 号)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先由各县市区对照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于次年元月 20 日前报送目标考核自测表和自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依据上述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县市区粮食局报送的自查报告及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复核、评分,由考核办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对政风考评位居前 2 名的县市区, 在考核中加 1 至 2 分(其中第 1 名加 2 分,第 2 名加 1 分),对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以及政风考评后 2 名的县市区,予以“一票否决”,取消优秀单位考评资格。三、表彰奖励对得分排名前 2 名的县市区粮食局,确定为全市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市局予以通报表彰。对得分排名后 2 名的,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反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