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2、依据: 药品管理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5、内容: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 2 个独立最小包装;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