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355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402005,自 2005 年 10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3、4.2.1、4.2.2、 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 、7.1.2 、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共 15 条)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00 五年七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 号文关于印发“二 000二 00 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的 1997 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7 章
3、13 节,6 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增加了“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 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 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 0.08m;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A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B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灭火器的减配系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 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 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
4、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 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 ,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目次1 总 则(1)2 术语和符号(2
5、)2.1 术语2.2 符号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3.1 火灾种类3.2 危险等级4 灭火器的选择(5)4.1 一般规定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5 灭火器的设置(7)5.1 一般规定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6 灭火器的配置(9)6.1 一般规定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11)7.1 一般规定7.2 计算单元7.3 配置设计计算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14)附录 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17)附录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19)附录 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22)附录E
6、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25)附录 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26)本规范用词说明(28)附:条文说明(3064)1 总则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可简称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2.1.4 灭火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