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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钻井公司拆甩作业物体打击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5378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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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钻井公司拆甩作业物体打击事故2007 年 10 月 10 日 15 时 50 分,某石油局钻探集团运输公司一分公司,在钻井一公司 50256 钻井队施工的徐深 42 井进行井架拆甩作业中,发生一起较大第 5 章事故案例评析 89 员工伤亡事故,死亡 1 人、轻伤 1 人。(1)事故经过根据钻井一公司生产运行计划,运输公司指派运输一分公司安排吊车配合50256 钻井队拆甩钻井设备。 运输一分公司在 2007 年 10 月 7 日 15 时生产会上安排两台吊车,执行为井队搬迁任务。10 月 10 日 13 时 20 分,50256 钻井队在徐深 42 钻井拆甩设备,运输公司一分公司一车队驾驶员马

2、某及其徒弟张某驾驶一辆 50t 吊车实施吊装作业。15 时 20 分,张某用小钩在距野营房南侧 8m 处开始进行底座组件摆放作业,先将井架底座上船置于地面,后按平行支柱、两块三角支柱、两块梯形支柱的顺序叠放在上船上面,当把第五块支柱放下后,由 50256 钻井队副队长鄂某、外钳工王某、井架工安某及场地工汤某四人分别摘下吊钩,四人对支柱进行捆绑。15 时 50 分一辆拖车从井场拉货过来,起重操作人张某收钩准备卸货,收钩过程中不慎将第五块支柱带起约 10cm 左右,造成其侧滑,翻到物件与营房之间,将从上船同侧跳下的王某砸在下面,致使其当场死亡,井架工安某的右脚被落下的支柱刮碰,受轻伤。(2)事故原

3、因直接原因起重操作人员张某在准备收钩卸货过程中不慎将第五块支柱带起,侧滑后翻落地面,将王某砸在下面,致其死亡,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a.起重操作人员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张某属于新上岗员工,未经过专门的起重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b.起重操作人员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违反起重臂回转范围内不得站人的规定,在起重臂旋转范围内有四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转动起重臂;转动起重臂时,未将吊索及吊钩提到安全高度。c.设备部件堆放过高。在进行拆甩设备过程中,现场指挥在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的情况下,过高堆放设备部件(设备部件距地面最高达 4.15m)d.设备部件摆放位置不合理。 吊装作业前,选择摆

4、放井架底座组件位置距离野营房过近,逃生空间狭小,发生意外时,不利于作业人员逃生。管理原因a.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因生产任务繁重,吊车操作人员紧张,在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无视特种作业有关规定,直接安排跟车见习。b.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虽然基层车队在会上明确要求徒弟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90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未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采取放任的态度。违反起重作业有关安全规定。.施工作业风险意识不强。 在大型设备拆甩等重点环节上,没有按照 hSE 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施工作业存在盲目性。d.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甲乙双方责任不明确,没有制定详细的拆甩设备作业施工方案,以致起重作业配合不协调,存在起重作业多人指挥现象。e.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起重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无证上岗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f.师徒帮教合同落实不到位。 师傅马某在徒弟张某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安排实施起重作业,未能尽到指导、帮助、监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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