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秀英区关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发生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2014 年 8 月 8 日 16 时许,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 118 号罗牛山汽配城内,高进忠在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 41 号仓库进行搬卸作业时,被突然倒塌的玻璃砸伤,经 120 急救中心抢救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进行治疗,后因治疗无效于 8 月 20 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0 万元。一、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单位: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海平,工商注册号:46010000013*,成立时间:二 00 八年九月十六日,地址:海口市丘海大道 118 号第一物流汽配城 B 座第 39 号铺,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
2、路运输、公路、铁路、道路运输代理、授关代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联系电话: 1370049*。2、承揽方:谢世红,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白石村,1967 年 6月生,身份证号:432503196706*,联系电话:1397668*,承揽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装卸业务多年,装卸费每车 400 元。3、死者:高进忠,男,黎族,40 岁,家庭住址:海南省保亭县南林乡罗葵村委会什做村,从事短期性打零工。二、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8 月 8 日上午 8 点左右 ,谢世红和其雇佣的工人高永强、高进忠等 5、6 个人与往常一样来到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干
3、活(工人工资:包吃包住 3500 元/月) ,把早已停放在 41 号仓库车牌号为晋45606 货车上的货物搬卸下来(当时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 ,他们一直干到 11 点多钟才停工吃饭。午饭后休息一会,他们又继续卸货,这时另一名工友刘永彪从白沙县家里上来也加入一起干活。下午 16 点钟的时候,货车上只剩少许货物,车上也只剩下高永强和高进忠两个人,当时高永强一直在把货物搬到车厢西侧尾部,谢世红站在停靠在货车后面的另一辆小货车上把货物搬过去。高进忠独自一个人用双手顶住置放在车厢东侧的 3 块钢化玻璃顶端,玻璃规格为:1510 厘米1530 厘米3 厘米,玻璃的密度为 2500 公斤/立方米,每块玻璃
4、的重量约 173 公斤。16 点 1 分 19 秒,高进忠左手顶着玻璃,用右手解开横向捆绑固定玻璃的绳子,之后又赶紧用双手顶在玻璃的顶端。16 点 2 分 41 秒,高永强搬完车上的物品搭乘停在货车后面的小货车离开。16 点 3 分 30 秒,高进忠松开顶在玻璃顶端的右手(左手仍顶在玻璃顶端) ,把右手扎在腰部整个身子往后仰望时,玻璃突然向西倾斜,高进忠赶紧用双手顶住玻璃,但由于玻璃过重及倾斜角度过大已无法顶稳,致使玻璃倒塌砸压在他的身上。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急忙跑到车上将玻璃抬起来,同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中心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后将伤者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进行治疗,因治疗无效于
5、 8 月 20 日死亡。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1、高进忠精神不集中,没有充分认识到玻璃发生倾斜倒塌的危险性,松开顶在玻璃顶端的右手,同时把右手扎在腰部整个身子往后仰望时,由于支撑玻璃的力量不够,导致玻璃突然发生倾斜倒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高进忠过早解开捆绑固定玻璃的绳子,使玻璃一直处于随时发生倾斜倒塌的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3、谢世红(个人)对雇佣的工人没有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及工前技术交底,组织货物装卸作业时现场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4、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谢世红) ,也没有与谢世红签订专门的安全
6、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人在装卸作业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及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素,认定这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四、责任追究1、谢世红(个人)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许可,就承揽装卸业务提供劳务服务,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议海口市工商局秀英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2、谢世红(个人)没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工人购买意外保险,建议海口市秀英区人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以其进行调查处理。3、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谢世红) ,又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五、整改措施1、海南杰邦物流有限公司要立即中止与谢世红的装卸作业协议,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按规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