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占祥装卸队“6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018 年 7 月 6 日 9 时,我局接到桦甸市公安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的函 (桦公函20186 号) ,称 2018 年 6 月 1 日 10 时许,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金河村金河屯废弃的学校院内,八道河子镇河南屯居民陆书发雇佣新胜村半截沟居民张占祥的钩机装木头,在张占祥驾驶钩机装木头过程中将陆书发碰伤,陆书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张占祥系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占祥装卸队。请我局对张占祥驾驶钩机务工造成人员死亡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该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5 万元。接函
2、后,市安监局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及上级安监局报告,同时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总工会、八道河子镇政府为成员的“60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占祥装卸队,注册人:张占祥,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注册成立,现为存续状态,经营场所八道河子镇本街新胜村半截沟一社,经营
3、范围为装卸服务。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一)事故时间:2018 年 6 月 1 日 10 时许。(二)事故地点:八道河子镇金河村金河屯废弃学校院内。(三)事故类型:车辆伤害。(四)现场情况:废弃学校院内东西长 70 米,南北长 50 米,勘查人员到达现场时,已经为空地,根据当事人描述,事故发生地位于院内东北角,装运木材车辆为 13 米挂车,车头朝西,事故车辆位于挂车南侧,水平距离 3 米,车头朝东;事故车辆为 7.2 米平头柴,车牌号:吉 B94578,车上载有卡特微型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器型号:307D。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初,自然人邹斌因自家林地有一片杨树林
4、到采伐期了,通过亲属和自然人陆书发联系,准备把自家约 330 立方的杨木卖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口头约定邹斌每米木材收 500 元, 其他采伐、造材、装卸车及运输等事宜都由陆书发负责,邹斌在木材装运现场安排了检尺人员。5 月初,陆书发开始组织人员干活,并联系有装运车辆的张占祥,问他有 8-10 车的木材装运活干不干,装车费每车 1000 元,张占祥同意了。随后,陆书发召集人员组织木材装运作业,约 2-3 天拉走一车。6月 1 日,早 6 时许,陆书发组织张占祥、隋玉生、邹国英、穆德洪、挂车司机夫妇共 7 人来到金河屯废弃学校院内开始第 8 车的装运工作,张占祥自带一台解
5、放牌 (车牌号: 吉 B94578) 平板车及一台卡特微型液压挖掘机。现场由陆书发指挥。10 时许,挂车司机驾驶的拉木材车车头朝西停在废弃学校的东北角,车上木材装完约 26 立方米,平均 3 米高,在车箱的尾部还差 3-4 立方米没有装完。检尺的两个人邹国英、穆德洪在挂车的北侧休息,隋玉生在挂车车箱前部的木材上整理木材,张占祥准备驾驶拉有挖掘机的平板车,调整到与挂车尾对尾,完成剩余木材的吊装。平板车在挂车的南侧停放,头朝东,张事先已把挖掘机前臂抓木器调整出平板车车箱约2 米,为一会装车做好准备。张上车前看到陆书发在平板车的南侧地泵房门口站着,张启动平板车后,调整平板车向挂车尾部行驶,两车间隔约
6、 3米。车头驶过挂车尾部后,张开始向左打方向盘,此时,驾驶平板车的张占祥目视后视镜位置与挂车尾部形成部分盲区,此时,在挂车车箱前部的木材上干活的隋玉生突然听到陆书发喊:“碰着我了”,回头一看,发现陆书发爬在拉木材车车箱尾部南侧上面的位置,赶紧喊:“碰着人了”。张占祥听到喊声后立即停车,并把车向后倒了约 1 米,隋玉生看见陆书发爬在木材上面,头朝东,左臂有点淤青。此时,听到喊声的张占祥、穆德洪等人都跑了过来,和隋玉生一齐把陆书发抬了下来,张占祥赶紧把陆书发的捷达车开了过来,大家把陆书发抬上车送往桦甸人民医院抢救,途经榆木桥子时,陆书发尚能下车小便。到达医院后,立即对其进行抢救,11 时许,经医生确诊,陆书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占祥、死者家属、邹斌三方均未及时上报,6 月 2 日 9 时许,死者家属陆祥兵等人同时向桦甸市八道河子派出所和桦甸市安监局报案,市安监局接报后对事故相关方进行调查,经询问,三方均属于自然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范畴,遂于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案受案,先行调查。6 月 13 日,市公安局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函,请求对张占祥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