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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5.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5563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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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5.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12 日,位于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的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县政府授权成立由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万昌镇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监察委派人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是永吉县万昌镇玉华

2、村 4-14-8-58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14W0AF3Y;法定代表人邱高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注册资本 200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酱、酱腌菜、酸菜、调味品(不含食盐加工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一)事故发生时间2018 年 5 月 12 日 8 时许。(二)事故发生地点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车间内。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5 月 12 日,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苏珍、董凤芹、刘艳丽、王艳英、唐丽华等 5 人在

3、生产加工车间进行生产作业。8 时左右,苏珍在水箱对面负责搅拌酱料,董凤芹、刘艳丽、王艳英、唐丽华 4 人在水箱下方负责将酱料涂抹至大白菜上。由于水箱浮漂水阀失灵,水箱超容量储水,且水箱支撑架结构不合理,不能承受超容量蓄水后水箱重量,导致水箱发生侧翻。苏珍在发现水箱逐渐倾斜后,提醒在水箱下方工作的 4 名工人尽快逃离,刘艳丽、王艳英、唐丽华 3 人成功逃离水箱侧翻区域,而董凤芹未逃出,被水箱砸到头部倒地。事故发生后,副经理隋朝江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组织了救援,将董凤芹救出后用平板车运至厂区门口等待 120 急救车到来。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董凤芹已经死亡,受惊吓的

4、刘艳丽、王艳英、唐丽华 3 人被接至医院进行救治。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董凤芹,女, 1961 年 10 月 8 日出生,家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五社。(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55 万元。五、事故性质及类别(一)事故性质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六、事故发生的原因(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调查,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水箱浮漂水阀失灵,水箱超容量储水,且水箱支撑架结构不合理,不能承受超容量蓄水后水箱重量,导致水箱发生侧翻造成事故。(二)间接原因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日常安全

5、检查不及时,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及时,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及时,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八、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1、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管理。2、吉林省金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整改,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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