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凤武家翻建房屋“5.1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5 月 10 日 16 时 19 分许,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四组农民王凤武家翻建房屋施工现场,施工承揽人代启明雇佣汽车吊司机谢环宇在立塔吊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昌邑区政府组成了由区安监局、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区城建局、桦皮厂镇政府等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这起伤亡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2、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人员概况1、代启明,男、36 岁、身份证号:220204198009164217,无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150-1 号,该人系施工现场汽车吊车车主。2、谢环宇,男、30 岁、身份证号:220202198607113310 无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48-2-43 号,该人系施工现场汽车吊司机。3、王凤武,男、50 岁、身份证号:220221196606181311,桦皮厂镇农民,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四组,
3、该人系翻建房屋房主。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8 时 40 分许, 昌邑区安监局接到吉林市安监局电话,大约在 10 日 16 时 19 分许,在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四组农民王凤武家翻建房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者魏国利与工友曹立平、宁辉在施工现场原有的约 2 米高的土堆上进行搭建塔吊连接前臂作业,汽车吊司机谢环宇将汽车吊停在施工现场旁的马路上进行吊装作业,在连接塔吊前臂第四节进行起重作业时,吊装作业人员(死者魏国利、曹立平)只用一根钢丝绳将塔吊前臂与汽车吊挂钩连接,且在钢丝绳未完全绷紧,吊装作业人员在起吊物(塔吊前臂)作业半径内,位于现场土堆上方
4、塔吊前臂第一节靠近现场房屋一侧,配合连接作业工人曹立平位于塔基一侧,两人扶着起吊物,在起吊现场没有指挥的情况下进行了起吊作业,起吊时,由于起吊作业时没有进行试吊且起吊作业速度过快,致使起吊物发生了瞬间横向移动,击中了扶着起吊物的死者魏国利前胸。事故发生后,汽车吊司机谢环宇拨打了 110、122、120,20 分钟左右 120赶到现场并将魏国利送往吉林市中心医院急诊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魏国利死亡。昌邑交警大队桦皮厂中队、当地派出所先后赶赴现场照相取证后排除他杀后,通知吉林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经文保支队通知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安监局先期介入调查,后转交给昌邑安监局对这起事故
5、进行处理。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 16 时 19 分许事故发生的地点: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四组事 故 类 别:起重伤害死者自然情况:魏国利 男 汉族1978 年 6 月 21 日 出生身份证:220221197806210038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7.2507 万余元。其中:死亡人员善后赔偿 55万元,罚款 2.107 万元,其他费用 0.1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 直接原因汽车起重机在进行起吊作业时, 起吊速度过快, 起吊物发生瞬间横向移动,击中死者魏国利前胸致其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
6、)间接原因1、吊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未检查吊挂位置,并在起吊物周围进行人为辅助。2、起重作业人员未按照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未进行试吊,有人在起吊物周围就进行起吊作业。3、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吊装作业和起重作业时未在空旷平整的场地上进行。综上,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汽车吊车车主代启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汽车吊车司机谢环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3、翻建房屋房主王凤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