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田镇虎门港“11.7”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7:30 左右,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东莞增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园区内一木材加工厂(该工厂由黄长发、蔡演超两人合伙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黄蔡木材加工厂) ,发生一起施工工人摔伤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姓名:孟大滚,性别:男)受伤,该人员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经医治无效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东莞市人民政府立即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
2、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 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概况甘超业,男,出生日期:1956 年 04 月 28 日,住址:广西横县马山乡龙棉村委龙湾村,组织孟大滚、覃永秀和覃克飞成立施工队,对黄蔡木材加工厂内的铁棚进行施工。孟大滚,男,出生日期:1995 年 4 月 5 日,住址:广西横县马山乡西竹村委西乡村 48 号,是施工队一员,为该事故死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 年 10
3、月开始,黄蔡木材加工厂租用东莞增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园区内 5500 平方米的场地(含场地内简易工棚)进行生产。因生产需要须对工棚加高 2 米和围蔽改造,黄蔡木材加工厂经营负责人蔡演超与甘超业通过协商约定由甘超业以贰万叁仟伍佰元(23500.00)承揽完成该项改造工程,甘超业负责工程方案、工具和人工,厂方根据施工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的原材料。2016 年 11 月 1 日,甘超业联系孟大滚、覃永秀和覃克飞一起完成该工程,约定每人每天 300 元的工资,甘超业提供工程所需的工具和工人生活条件(包吃包住) ,工程结束后覃永秀和覃克飞实际每人领到 2400 元(按 8 天计)工资。2016 年 1
4、1 月 1 日下午甘超业等四人进驻黄蔡木材加工厂工棚改造工地,第二天开始施工。2016 年 11 月 7 日下午约 17:30,在施工时,孟大滚从工棚支撑架下来时,脚踩斜坡,不慎摔倒,前额撞到一块木头,造成前额出血,意识不清。甘超业和覃永秀立即放下手中工作,一起开车送往沙田镇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沙田医院医护人员对进行了包扎和拍片,然后转入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因医治无效, 孟大滚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孟大滚,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5 年 04月 05 日,住址:广西横县马山乡西竹村委西乡村 48 号,孟大
5、滚在东莞市人民医院医治期间,花费医药费约 13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孟大滚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从工棚支撑架下来时,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击地面木块而受伤导致死亡。(2)改造的工棚高度为 5.56 米,事发时,死者孟大滚焊接横梁的高度为4.61 米,站立作业支撑物高度为 3.28 米。属登高作业(依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2008 规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或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登高作业) ,甘超业未设置登高作业脚手架、安全梯等安全作业装置,孟大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6、等劳动防护用品。2、间接原因甘超业聘用孟大滚、覃永秀和覃克飞等三人无登高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登高作业,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调查认定, “11.7”摔伤致死亡事故是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责任认定1、死者孟大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获得登高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登高作业,且事发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属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2、甘超业聘用未获得登高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孟大滚等人员从事登高作业,未为死者孟大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二)处理建议1、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甘超业追究法律责任。2、鉴